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之规定,现将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其原本内容相符的事实予以确认的证明活动。经公证证明其与原本内容相符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经公证证明其与原本内容相符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具有替代原本的功能。原本具有的法律效力及于其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
3、经公证证明其与原本内容相符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就可为有关国家的有关机构或组织所认可,产生效力及于该国。
4、它符合国际惯例,是国际间认可的证明方式。
特别告知:
1、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证明方式属于间接证明方式,公证机构仅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其原本内容相符,不对该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该公证能否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公证机构不予保证。
2、各国对公证书使用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如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当事人应及时使用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