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
Wuhan Chuxin Notary Punli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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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3、《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3款,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植物人(准植物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护职责,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4、监护协议必备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受托监护人的能力;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受托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5、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仍旧可变更监护权,与监护人订立变更监护权协议,与他人另行订立监护权协议,本协议的生效并不否认监护权的再次变更,仅证明本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我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