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居住在台湾的关系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公证处均可予以公证证明。大陆居民去台湾探亲、探病、奔丧、继承遗产等均需办理与台湾亲属之间的关系公证。
2、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有的国家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公证。
3、对申请人申办与国外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处一般只办理四代以内的亲属,包括姨表、姑表亲关系。如果是姻亲关系的,须提供关联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国颁发的结婚证,须经签发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要列入亲属关系证明内。
4、本公证事项只能采取直接证明的方式或采取直接证明方式比较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