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
Wuhan Chuxin Notary Punli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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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之规定,现将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时间、地点、生父母(或养父母)姓名等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地可用之于当事人在域外申请入籍、定居、工作、学习或从事其他民商事活动。

2、它符合国际惯例,是国际间认可的证明方式。

3、出生的法律事实经公证证明后就可为有关国家的有关机构或组织所认可,产生效力及于该国。

4、非经法定程序,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相关信息。

二、特别告知:

1、各国对公证书使用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如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当事人应及时使用公证书。

2、公证当事人的生父母已死亡且申请人要求注明父母死亡的,应向公证机构说明并在出具的有效证明中注明或另行出具死亡事实的证明。如当事人系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应说明养父母的姓名、生存状况并提供相关收养事实的证明。

3、当事人有曾用名、别名的,如需在公证书中反映,应事先告知公证员。也可另行申办曾用名公证。对当事人仅在域外使用的曾用名、别名、外文姓名原则上不予认可。





我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