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文书当事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争议均不享有诉讼的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方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类公证书生效后,债务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依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程序要求和规定,债权人还须持本公证书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生效的执行证书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债权人应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后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依法保存固定债务人违约证据,以便在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提交,非因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不直接签发执行证书 。
申办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需费用如下: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所涉及的财产或权利证明材料;
4、债权文书;
5、义务方(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等)需在公证员面前签署《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承诺函》等法律文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准确的证明所办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