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员应当比对原本与比照文本,确保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2、文本原本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应审慎办理,核实文本的真实性。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注明公证书的用途,对用途加以限定。
3、该公证是属于认证式证明,不对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和证明,但文书内容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应当拒绝办理。
4、当事人因为诉讼或索赔谈判而申办合同、借据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通常不适用本格式,而应当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的“保全证据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5、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要求另行附“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的国家,适用本格式,另行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证词作相应调整。
6、如果被证明文件尺寸过大,必须缩小尺寸复印的,证词建议表述为“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不宜表示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7、对于申请人要求证明政府网站上刊载的与本人相关的内容与其持有的文件内容相符,公证机构经登录网站核实后可以出具公证书,证词作相应调整。但该格式仅适用于证明政府网站公开公布的文件,对于政府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内容的证明适用要素式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