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机构应当审核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查明确系本人。当事人应当着公证员的面在文书签名、盖章,事先已签署,应当当着公证员的面确认文书上的签名捺印、盖章是其本人所为。
证明文书上单位的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属实,可以不要求必须在公证员面前实施盖章的行为,但仅限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鉴,通常不能以此方式证明文书上的未经备案的普通私章属实。
2、该公证是对文书签署形式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审查文书内容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实务中,适用该格式的文书范围主要有:自然人经历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派遣函、推荐信、成绩单、医疗证明、病历、结业证明、培训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法人的经历证明、非权威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没有名称或题目的文书、仅需公证印鉴属实或文本相符的各类法律行为文本。
4、注意所证明的确认行为应当与实际相符。当事人的确认行为可以采取签名、印鉴、指印、钢印或这些形式的结合,在证词中应当进行如实描述,不应遗漏。
5、申请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身份签署文件并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其职务的证明。申请人以境外公司的职务签署文件的,其职务证明应当经过公证。
6、适用本格式出具的公证书不得在证词中载明“译本内容与原本相符”的证明结论。申请人或者文书使用地明确要求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处通常另行出具译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
7、公证机构应了解当事人办理此类公证的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书,可对公证书责任范围进行告知性注释。例如,可以加注“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本公证书未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作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