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机构能够核实清楚的亲属关系均可以办理公证,包括姨表、姑表兄弟姐妹,公证词也可以直接表述,例如,证明表兄表弟关系,可以直接表述为“张三是王五的表兄”。
2、应准确、恰当表述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干爹、干娘等具有封建色彩的称谓不予承认。辈分均应陈述清楚,原则上不得使用地方方言称谓。
3、公证机构不宜受理借腹生育、代母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公证。
4、所列关系人中有去世的,应在证词中注明“已死亡”。公证证词的部分通常不对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反向复述,特别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反向复述。
5、没有充分证明材料,不足以出具本亲属关系公证的,也可办理相应的文件、文书或证书公证
6、用于旅居加拿大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赴加拿大定居的公证书按照本格式办理,证词做相应调整。中国公民赴其他国家定居申办独生子女公证或者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公证,也可以使用本格式。
7、办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无需征得无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8、公证书可加贴申请人的近期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