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公证制度
一、概述
一、达比伦和诺达里
拉丁公证制度已有上千年历史,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①
拉丁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历史悠久。公元前6世纪的古罗马共和国时代,就有一种专门为家中主人处理法律文书事务的奴隶,当时称为诺达里,其意为“记事迅速的人”。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的奴隶提诺就是担任“诺达里”的职务,并被后世认为是速记的发明人,他用提诺式系统地记下了西塞罗在罗马议会的发言。有人认为“诺达里”不是公证的始祖,法国有专家指出:“有些人把代书人与公证人混为一谈,因此,把公证的历史追溯到古代。”②杨兆龙教授认为:“公证人名词,如英文 Notary,法文中之 Notaire,皆脱胎于此指速记一词: Notae故今之所谓公证人者,在昔无非以速记术登载事件于备忘录或簿册者流,其职务相去殆远甚也。”③
到了罗马共和国末期,受到罗马法和其司法诉讼程序形式主义的影响,罗马一般平民百姓产生了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需求,达比伦Tabellion这种专业法律代书人士应运而生。达比伦具有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拉丁文书写契约、遗嘱及其他法律文书,并且见证法律行为的执行。通说认为,“达比伦”代书人制度才是现代拉丁公证的起源。达比伦最初代书的法律文书与私证书基本相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达比伦的地位日渐重要,遂产生新的规定,达比伦作成的文书向政府登记作为国家档案保管后,即取得公文书效力。在西罗马帝国晚期,达比伦所制作的文书并有两位证人盖章者虽然有证据资格,但要获得相当于推定真正的真实性效力,该文书尚须经由法院的录事或抄写员缮写在其所掌握的登记簿上。有学者指出,从那时起,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达比伦都有某种行使公权力的角色,应受国家之合法性监督,其制作之文书不得违反法令。
有学者认为,“达比伦这些人可以说是公证人的老祖宗,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使其不会由于在口述协议制度中常常出现的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恶意而受到歪曲或篡改”。⑤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公证制度
随着基督教统治地位的确立,在罗马帝国内普遍实行了宗教公证制度。约在530年,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一世所颁布的法律规章中规定:“仅在证人面前签署所作成之私证书的书证司法审查,不适用于有达比伦之公文书”。该规定确定了达比伦签署证明之文书与一般私署文书效力之不同。因为教会和教廷与国王之间的往来需要,也由于教会商务活动的需要,公证人的活动范围传播到了欧洲多数国家,在欧洲出现了伯爵公证人、宫廷公证人和王室公证人等形式这些公证人享有特殊的权力,如御用公证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准备皇室文件,如法令、公文、特许状或文告等。在803年和805年,查理曼大帝发布敕令,要求其在各地的“巡按使”在王国境内设置公证人行使公证职权,公证人的权力到达其顶峰——司法官员。9世纪,随着王权的加强,皇帝和王宫任命的公证人逐渐地取代了宗教公证,并出现了专门的公证规章。随着中世纪的发展,罗马法的法律惯例被适用在绝大部分的民事制度中,而公证人事务所保存公证文书的传统,约出现在11世纪时的意大利。
从那时候起,为当事人谋划法律方案就已经成为公证人的主要职责。“公证人专门代表那些能够缴纳费用的人,将他们所解释的法律写到契约中去,如债务契约要由公证人草拟,这位法律文据的代笔人可能会被召到放债者家里,或者就坐在城门口。他先随手记下协商的要点,然后用拉丁文拟制一份正式约据,交由双方立誓签字。放小债给信用不佳的人无疑要勒索很高的利息,但利息要以某种方式掩藏而不写明。最简单的做法是让借债人签署一份文据,承认收到若干款额,实际上所收到的要少得多。公证人会小心谨慎地在约据中加上一笔,申明决不以未收到约定数额为由提出异议。”⑥韦伯说:“西方,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法律落到意大利公证人的手里。这些公证人,其次是大学,都以恢复罗马法为心愿。公证人默守罗马帝国旧有的契约形式,但会根据时代的需要予以新的解释。”⑦1228年,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出现了“公证学派”,并影响了整个欧洲,其创始人 Rainerius Perusiusyus首先于1234年出版了《公证法学汇编》一书,将一些公证程序与案件类型予以归整,如各种契约与遗嘱。公证人 Rolandinuspassagerii在1255年出版了与上述著作同名的《公证法学汇编》一书,书中已经有公证法总论,该书直到中世纪末都享有高度的权威性。这些公证书籍具有公证专业教育的特点,其目的在于指导公证人能在其职务上多加充实当时波伦亚已经出现公证学院。到了1273年,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将当时的公证法令和各类公证文书汇编成《公证大全》一书。N.P. Ready指出,使公证文书具有公信力与真实性特征主要应归功于波伦亚公证学派的法学家,他们使公证人这一概念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学家得到承认。公证人在13世纪还使公证文书获得了执行力。13世纪以来,公证制度在西欧出现了繁荣的景象,“自1326年起,位于法国香槟地区的集市合同必须采用公证形式。13世纪中叶,公证合同在意大利普遍出现。据记载,马赛的一个公证人仅在1245年这一年就办理了上千件商事单证的公证。有一个公证人一天内就起草了近60件公证文据。其中许多公证合同显然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标准合同,采用如租船合同这样的标准形式”。⑧
在1534年,英皇亨利八世与罗马教皇决裂,自此英国公证制度即与欧陆分道而驰,形成了与欧陆大异其趣的发展路径和表现形态,并借助后世英帝国主义的扩张深刻影响了采英美法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我们今天通常所谓的公证制度系指与古代欧陆公证一脉相承并由波拿巴拿破仑立法确立的现代“拉丁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在中世纪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⑨公证制度在法国南方和北方的发展不同,法国南部地区适用直接起源于罗马法的成文法,北部地区则适用习惯法。法国南部地区很早就有了公证制度。理1207年,圣路易在夏特莱宫设立了60个以法官名义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法国公证人同法官一样,成为国家印玺的执掌人。随着公证职业发展,公证人被科以更多职责:必须亲自起草文书、必须将公证文书实在公文汇编中登记、必须将契约全文念给当事人听、公证文书必须有实当事人签字、公证人有责任保管文书原件1539年的公证敕令要求务公证人在公证文书中停止使用拉丁文而改用法文,该敕令促使公证人这种法律人才的专业水准下降。法国公证人的业务种类繁多。1789年的法国革命者本想取消公证制度,然而公证经受住了考验,因为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后,更加需要好的契约制度而这种好的契约制度是依靠公证制度来保障的。
三、近现代拉丁公证制度
1803年3月法国颁布的《风月法令》法国公证法和1804年颁布的有着大量公证条款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现代公证制度奠定了基础。《风月法令》在公证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实可与次年颁布的民法典媲美”⑩《风月法令》下述立法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这些无私的顾问,这些公正的文书起草人,这些作为使契约当事人恪守义务的一种自愿的法官,就是公证人,这种制度就是公证制度。”以此为标志,现代公证制度走上了历史舞台,此后欧陆及移植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几乎均以此为蓝本构建自己的公证制度。其后,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葡萄牙、日本等国家逐步建立了现代公证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公证人法》和《德国证书法》对现代拉丁公证制度的发展影响较甚。1948年召开的第一次拉丁公证联盟国际大会宣告了拉丁公证制度作为一项世界性法律制度的雄心,拉丁公证制度以团体形象走向世界。有学者认为,拉丁公证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四个趋势⑪: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组织不断扩大、公证服务国际化、公证范围扩大化、公证服务社会化。
二、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亦源于罗马法系的公证人制度。法国自16世纪中叶即以法令规定公证书须以法文制作,且须归档保存。16世纪末,法王亨利四世更进一步授予公证人国玺,使公证人成为国玺的持有者,公证人所制作并盖有此国玺之文书即具有公文书之地位,不但具有证据力,而且还有执行力。1803年3月,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令》对公证人的组织和地位作了规定,原则上规定公证人有独立办理公证文书的法律地位。该法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沿用至今。1945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公证机关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公证人的性质和执业方式:公证人是完成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助理人员。该条例明确了公证人具有双重特点:自由职业者和公务人员的双重属性。
法国公证人具有自由职业者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作为一种公共职务的特性。它具有自由职业者的属性,具体表现在:①当事人有选择公证人的自由。在法国,当事人选择公证人就如同选择自己的律师或医生一样自由。②公证人有独立执业的自由。公证人事务所系由公证人出资建立,并且公证人事务所属于私人财产。按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人可以指定自己的继承人,只要这些人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和品德条件即可。③自由的组织结构。公证人事务所分为两种,一是个人事务所,系由一个正式取得公证人资格的人雇佣其他人员组成;二是合伙事务所。④结社自由。公证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组织公证人公会对其他协会不存在任何依附性,它的宗旨是协调各个公证人事务所的行动,维护本行业的权益公证人作为一种公共职务的特性是指法国的公证人还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助理,即公证人不仅是自由职业,还是一种公共职务。公证人作为一种公共职务的特性表现为:①公证人必须同时具有法学学位、经过公证人资格专门考试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等条件,才能由司法部发布命令而任命为公证人。②公证人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证人须在指定地点办公,除针对不合法行为外,公证人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申请;公证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公证人不得兼任其他与公证职业相抵触的营利性职业。③公证文书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力和执行法上的执行力。《法国公证法》第19条规定,公证证书不仅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在法兰西共和国全部领域内具有执行力。④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公证的事项,公证人必须办理。法国法律有关强制公证事项的规定,见于《法国民法典》等诸多民商立法中,特别是不动产事务、公司事务、婚约、遗嘱等。这些规定既确保了国家对某些重要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监督,又保证了公证人具有稳定可靠的优厚收入。此外,国公证人还部分履行国家税收官员的职责,即负责代征不动产税。
公证人身份的双重特性源于公证人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一方面,公证人要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从预防纠纷和稳定社会的崇高目的出发,凭借国家赋予公证人特殊的信誉和权威,不偏不倚,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在当事人一方为国家机关的情况下,公证人同样必须站在第三方的位置,使国家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只有达到公正性的要求,才能完成可以信赖的公证行为。另一方面,公证人不同于政府官员,政府官员是对社会进行宏观管理,公证人则是直接为当事人服务的。公证人的工作要满足当事人对法律的需求,具有法律服务特性。
公证制度在法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民族习惯,公证人在法国社会中享有崇高地位和权威性。在法国的历次司法改革中,公证制度是变动最小的一个制度。但近年来,其遭遇了越来越大的挑战:欧洲理事会曾指责法国的公证制度过于保守;法国前总统萨科齐成立了一个由著名律师Jean- Michel Darrois领导的委员会,专门研究要创设一个业务范围宽泛的法律新职业,以终结公证人的特殊地位;2015年通过的《促进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法案》又称“马克龙法案”则在公证收费、公证人准入等诸方面对法国公证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变革,法国公证人的罢工抗争也未能改变这一点。
三、德国公证制度
大陆法以本身内在逻辑性和整体性以及易于理解的条文,使其成为大多数国家实施法律现代化时最为推崇的模式。德国是大陆法系的龙头,并以其法典“精密的逻辑性与智慧的稠密性”而著称。德国公证制度是德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德国公证制度基本上沿袭了拿破仑统治德国时代公证制度的模式,承继了法国式的公证制度,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德国公证制度因其历史悠久、规制完善、效用充分、佳誉卓著,为社会和公民所信赖,成为德国的国家司法预防制度,德国公证人和遗产法院、登记法院以及民事登记局等构成德国司法预防体系,并为许多实行不同公证体制国家进行公证改革所参照和仿效,逐渐成为一种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律制度。德国公证制度具有下列特点:
公证定位的双重性。德国法律制度将公证人定位为国家授权的自由职业者。一方面,公证人是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国家、社会和当事人服务;另一方面,公证人又是自由从业人员,有自己的公证人事务所,自己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独立开展业务,经济上自负盈亏。
法律体系的完备性。首先,这种完备性体现在德国实体法对必须公证内容规定的宽泛上,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代表;其次,还体现在德国程序法对公证效力的强化和保障上,以《民事诉讼法》和《非讼事件法》的相关规定为代表;最后,还体现在成熟的公证部门法和行业规则上,以《德国公证人法》和《德国证书法》为理代表。
业务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以德国民法典为核心的各种法律规范为保障,德国公证业务十分广泛,几乎涉及民商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实而不动产事务、公司事务、继承事务、家庭事务四大领域则是德国公证人的传统业务,在这四大领域,德国公证人真正做到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参与。此外,德国公证人还可以办理各种认证、办理有价物的保管和支付;可以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提供咨询服务,代办有关纳税、登记等法律事务,参与商业谈判,以及担任法律顾问;公证人还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公证人的业务领域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证业务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体制的多元性。德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实行多轨制,实行的是专职公证人、律师公证人、法院公证人和官员公证人并行的公证制度,其中以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为主。就其性质而言,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属于独立的公职承担者,公证人的资格由国家任命,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但实行自己开业,行业管理,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自负盈亏。法院公证人和官员公证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在法院或政府机关内办理公证事务,其办公费用及公证人与辅助人员的收入等均由国家负担。
公证人选拔和任命的严格性。德国公证人是其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且具有崇高的地位。在经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取得法学学位且两度通过严苛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法律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公证人、辩护人。如果该人选择担任公证人,要到公证人事务所担任3年的见习公证人,见习期满后,提出担任公证人的申请,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以及申请人的人品和业绩任命公证人,一旦获得任命,公证人便为终身职业。在德国,公证人崇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公证人职业成为最受法律学校毕业学生热爱的一门职业,因其自由执业的灵活性,其受欢迎的程度甚至超过法官职业。
国家监督的强力性。在德国对公证人的管理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和法院共同完成,形成三位一体的管理监督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任免公证人,代表政府管理公证行业,还负责有关公证法律政策的制定。公证人协会代表着全体公证人的利益,是公证人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性组织。如果公证人被投诉,受法院审查,公证人协会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证人提供最权威的相关法律依据。法院负责公证人的执业纪律监督。除训诫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外,对公证人的其他纪律处分只能由法院来执行。
四、拉丁公证制度的功能
拉丁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能够达到疏减讼源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公证制度的探源可以看出,公证与司法权存在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古典罗马法时期,根据司法权管辖的规定就将案件分为了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司法权的行使因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而不同:法院处理不具有纷争性质或纷争性质不明显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称为“非讼程序”,不具有纷争或纷争性质不明显的民事案件则叫作“非讼案件”或称非讼事件⑫这种区分延续至今,非讼裁判权不仅被认为“是民事裁判权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裁判权项下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 ⑬公证案件在历史上就属于法院处理的非讼案件,公证案件的处理被称为“自愿裁判”,以与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的“争讼裁判”相区别。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国逐渐切断了“自愿裁判”和“争讼裁判”的联系,将“自愿裁判”职能从法院独立出来,赋予了公证人非讼法官的地位,赋予了公证文书以裁判文书的效力。拉丁公证制度区别于英美公证制度的根本所在,正是公证制度是作为非讼程序处理非讼案件存在的。自1803年以来,拉丁公证制度被视为一项在现代国家确保自由、安全和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公证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职业,他们被特别授权,使当事人的行为及合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以法定的形式起草法律文件并使之有效;向那些寻求其职业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拉丁公证制度对于公证文书的作成有特殊的公程序和形式要求,赋予了公证文书特殊的法律效力,实现了国家社会和证私人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
拉丁公证制度的功能有:
一、基本功能。顾问和规划功能是其基本功能。那些有着各自不与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人面前时,公证人有义务中立不实带任何偏见地为他们提供咨询,协助当事人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务态,面对未来拟定顾虑周全的生活蓝图或行为计划。通过阐明权之行使,探求当事人之真意,说明法律上之效果,使当事人相互折中,寻求利益之平衡,这就是《风月法令》说公证人是当事人“无私的法律顾问"的缘故。
二、必要功能
1、信用保障与增强功能。诚实信用被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帝王条款。一方面,由公证人对于文书之成立予以特殊效力之保障,使文书之证据力更为加强,交易内容更为明确。当事人在事前因为已经有作成公证书面的事实存在,往往能督促债务人不为无益之争执或进而自动履行债务,此又称为心理压力之效应。另一方面公证人作为法律专家和国民法律生活的规划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社会、经济、经营或生活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通过咨询义务的履行和阐明权的行使,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促进重复博弈,从而构建了种信用保障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预警器、疏导器、过滤器。2、秩序建立与救济功能。公证主要是为保障私权而设立的。公证人通过顾问与规划、信用与疏导,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存续与消灭予以确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拒绝贪婪的当事人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督促当事人正当履行义务,满足了民事法律主体对于个体秩序的需求,并在个体秩序满足的基础上满足整体民法秩序的需求,且会有“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由于公证能够存立证据,纵使发生纷争,事前作成之公证文书亦可发挥促进程序而助益节省劳费之作用。更且,在作成有执行力之公证书场合,债权人即可迅速实现其权利,避免因必须透过诉讼程序所可能造成之时间、金钱、劳力等浪费。
三、辅助功能
1、拉丁公证人是法院的助手。拉丁公证和司法权力深深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关系、拉丁公证具有的存立证据和强制执行许可的功能、拉丁公证和司法机关在非讼事件领域的协同等,决定了其具有法院助手的功能。
2、拉丁公证人是行政机关的助手。公证人成为行政部门与公众联系的窗口,为国家征收赋税,提供国家治理需要的认证信息,协助行政机关实现地产改革和市政规划等。
3、拉丁公证人是当事人的助手。公证人应当事人申请,可以代替或协助其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书;当公证人事务所成为行政机关与公众联系的窗口的时候,其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的助手,另一方面就是当事人的助手。如在法国,公证人还要协助私人管理放贷,而在德国,“只要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公证人可以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代理当事人进行活动”。
4、其他助手角色。公证人可以管理不动产、私人信贷资产、遗产,是国家、社会与民众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传递财富传递爱”的助手。
四、衍生功能
1、记录历史。法国人认为“我们国家的历史,它的社会史、经济史、日常生活史、各省和首都的历史都包括在由公证人所描述的事实和由他们所撰写的文书中,正是公证人书写了历史,或者是至少是公证人记载了构成全部历史的所有事实。” ⑭由于公证介入私人及公共生活是如此之广之深,而且公证书是被固定和存立的证据,其记载的内容被推定为真实,所以它也必然部分记录了国家的历史。
2、金融工具。公证人是现代银行业成熟之前欧洲最早的放贷人,甚至曾经在组织信贷中占据首要位置;即便在现代,由于公证人提供资金寄存和私人间借贷等服务,公证行业占有和支配着大量的资金,在向银行提供储蓄、向国库提供资金、向当事人提供贷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具有了金融工具的功能。正因如此,2001年FATF类型报告关注到公证人职业的洗钱风险2001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关于修订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将履行必要义务的对象扩展至公证人;FATF2003年版反洗钱《四十项公建议》明确规定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公证证人在内。
3、信息供给。在公证行业介入的领域,尤其是公证行业垄断或理更为擅长的各领域,公证人收集、掌握了大量的真实可靠的信息,在保护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这些信息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整合、分析,就会形成一个庞大的数据库,经提交、公布后,就会成为个人选择政实府决策和社会评价的权威依据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从而为实现数字化科学管理发挥助力,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4、发展法律。国际公证联盟的座右铭就是“我们书写的是法律”拉丁原文: IEX EST QUODCUMQUE NOTAMUS。由于公证人每天都要与公众的需求打交道,因此非常清楚法律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水平平。公证人不只是简单地适用法律和法规,他们还要在进行日常业务活动的同时开展研究工作,而这些研究往往引领法律的改革。
五、国际公证联盟
国际公证联盟Union Internacional del Notariado,UINL成立于1948年10月2日,联盟总部设于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行政管理办公室设于罗马,是一个国际性的公证人组织,也是在联合国登记了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世界上绝大多数采拉丁公证体系的国家都已成为其成员国。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国际公证联盟的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推动公证制度的发展,促进公证合作。
国际公证联盟认为,需要应对21世纪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一)、在经济领域,提供法律安全服务法律安全有利于信任、信用、投资的发展,即促进经济发展。
(二)、在社会领域,充当着公民、企业和公共团体的顾问角色,预防纠纷,以公正的服务寻求合同各方的平衡。
(三)、在政治领域,履行公证人在现代国家中的使命。国家需要对某些领域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监管,公证是一个有效的监管手段,代表着公共部门与私立部门的合作。
为此,国际公证联盟应采取积极的行动有:
(一)、在对内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建议和指示向各联盟成员传递强有力的信息,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各国公证行业合作,尤其是通过培训等手段帮助其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发展,继续贯彻吸纳新成员加入联盟的政策壮大大陆法系力量,促进国际交流。
(二)、在对外方面。证明公证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在产权领域内量体裁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机制。致力于构建更好的公证书流通机制,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努力使公证书成为一种法律“护照”,简化人们的生活,推动电子公证书的应用。由发证国的公证人证明文书效力,在使用国直接应用。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公证宣传。联盟应该成为其他国际组织名副其实的专家合作者,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顾问。
2003年3月14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公证联盟会议上,到会的49个成员国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国公证协会入盟议案。2003年10月10日,国际公证联盟在加拿大魁北克市召开年会,为中国公证协会举行入盟仪式。中国成为该联盟的第71个成员国,这不仅意味着中国公证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被联盟的各成员国所认可,也标志着中国的公证制度已成为世界公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入盟后,中国公证协会通过参加国际会议、与其他成员国进行交流互访参与联盟的规划和培训等方式,迅速扩大了中国公证的影响力。